热点园区日常
2026-03-14 16:40
柬埔寨遣返回国判刑案例参考

柬埔寨遣返回国判刑案例参考
近期,多起中国公民在柬埔寨电诈园区工作的案件陆续宣判。从已公开的判例来看,中国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的认定和量刑规则已逐渐清晰:只要进入诈骗园区参与相关环节,即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,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并判刑。
一、多个真实判例
在已披露的案件中,不同岗位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:
蔡某:在柬埔寨木牌“大子园区”工作3个月,负责聊天引流。
判决结果:有期徒刑2年,罚金2万元。
肖某、谢某:在同一园区工作4个月,负责聊天套取信息。
两人分别退赃1400元。
判决结果:各判2年,罚金2万元。
向某:在西港金贝三园区工作3个半月,从事账号维护、技术支持,没有退赃。
判决结果:有期徒刑2年,罚金2万元。
王某甲:在同一园区工作6个半月,属于管理人员,负责项目运营和指导。
家属退缴6万元。
判决结果:有期徒刑4年3个月,罚金4.5万元。
二、法院裁判的三条核心规则
1、只要进入园区参与环节,即可能构成诈骗共犯
法院认定的逻辑较为明确:只要进入柬埔寨等地的封闭式电诈园区,并参与引流、聊天、技术支持、账号维护等任何环节,即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同参与者。
即便无法查清具体诈骗金额,只要出境进入诈骗窝点累计超过30天,通常会被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足以构成犯罪。
在此类案件中,大部分底层人员会被认定为从犯。
2、停留时间是量刑的重要依据
在类似案件中,在园区停留时间往往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:
停留 3—4个月(一般从犯):约 2年刑期 + 2万元罚金
停留 6个月以上(管理或主犯):刑期可能 4年以上
例如案例中的王某甲,由于属于管理人员且停留时间较长,刑期明显更重。
3、这些情况可能从轻,但部分辩解通常难被采纳
法院通常认可的从宽情节包括: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,家属主动退赃退赔,园区存在一定人身管控(可酌情从轻)
但以下辩解一般难以被采纳:“没有骗到钱、没有获利”“只是技术人员,没有直接诈骗”“只是做后勤或打杂”
只有在确实存在 现实生命威胁等证据 的情况下,强迫或胁迫的辩解才可能被采信。
阅读 2评论 0点赞 0